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規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未經搶救死亡,可能存在兩種情形:一是突發疾病,來不及搶救即已經死亡;二是發病時,沒有其他人員在場,喪失搶救機會死亡。無論是經搶救無效死亡,還是未經搶救死亡,視為工傷的關鍵都在於,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是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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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夜間在家加班後猝死,能否認定工傷[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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