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當事人雙方結婚9個月後要求離婚,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原告周某和被告馬某2018年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23日領取結婚證。由於雙方性格各異,加之婆媳關係不和,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2019年7月,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一審後作出不支持離婚的民事判決。但雙方及雙方家庭關係並未有所緩和。今年5月,雙方家庭由於發生爭執和肢體衝突,原告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並要求被告返還彩禮15萬餘元。
城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為衡量標準。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自由戀愛後結婚,但雙方在遇到家庭矛盾時不能積極主動化解糾紛,而且雙方親屬參與其中使得矛盾激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對此雙方均有一定的責任。判決准予雙方離婚,並酌情確定馬某將彩禮中的現金10萬元和黃金首飾3.19萬元按65%予以返還周某,陪嫁的電器、床品及個人衣物折抵彩禮2萬元歸周某所有。
法官庭後表示,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以及證據等足以表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而對於原告所提出的返還彩禮的訴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中結合雙方婚後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彩禮款給付數額較大,根據當地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勢必給原告生活上造成困難,且被告表示願意適當返還,故酌情確定彩禮款按65%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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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九個月鬧離婚彩禮錢款酌情返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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