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有安全弦。
絕大多數法官都沒有這根安全弦,或許在法官的潛意識裡,自己是代表著法律的,所以不會有任何的人身安全問題。這一點,很多律師就做的比法官好,同樣是從事法律職業,更多的是在江湖中跌打滾爬,所以,自我保護的意識普遍比較強.即便這樣,律師遭受人身傷害的事件也是屢見不鮮。但是,律師遭受的人身傷害事件跟法官遭受人身傷害事件的起因會有很大的不同,律師所遭受的,往往是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刻意「關照」的結果,有策劃、有步驟的比較普遍;而法官,往往只是遭遇戰,動手的往往是法官審理或接待的案件當事人,而且這個當事人往往是處於一種不正常的狀態。
正確認識當事人。
我一貫不主張把當事人妖魔化,也不主張把當事人天使化。把當事人妖魔化的,往往是因為自己社會經驗不夠豐富,不掌握一定的溝通知識與技巧;把當事人天使化的,往往是政客不是法官。客觀的講,普通的當事人群體在整個社會層面來說,品行還屬於尚可,大多數當事人還是有一個善良人的本性,而且走上法庭的當事人,無論是主動或者是被動,他們在內心深處還是希望有人跟他們講道理,期望把這個案件把相關的是非講清楚,期望法律是對他們有利,維護他們理想中的公正。所以,這樣的當事人再壞也壞不到哪裡去。
重點防範兩種人。
造成很多傷害事件的人,往往不是一個理性的當事人,也就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正常的當事人。無非就是兩種:一種是精神有疾病的人,如果被這種當事人打了,無論怎樣也是白打,因為對方的行為能力受到某種限制,沒有辦法認知自己的行為。另外一種呢?那就是有著非常嚴重的心理疾病的人,往往是因為心理脆弱,沒有辦法把糾紛以及訴訟帶來的壓力通過正常的途徑宣洩出去,通過不斷的負面情緒堆積,在偶然的機會中就可能通過十分誇張、危險的方式爆發。
面對這兩種當事人,法官朋友們特別要留個心眼。這就涉及到今天要講的第二個問題——善於甄別,如何把精神或心理上存在嚴重問題的當事人甄別出來?講理的不講理的,這個都沒關係;懂法的不懂法的,這個也沒關係。真正與我們切身的人生安全相關的,是健康不健康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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