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共享經濟的興起,共享汽車也成為一種方便快捷、經濟環保的出行方式。雖共享汽車網絡平台日漸發展壯大,但車況難以保障、管理維護混亂的問題日漸突出,甚至車輛「帶傷上路」的情況頻頻出現,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後,共享汽車用戶與經營者之間的糾紛也隨之而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總結涉及共享汽車交通事故導致糾紛的幾個案例,並提醒用戶在使用共享汽車時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以避免事故風險及法律風險。
共享汽車發生事故 經營者是否應擔責。
陸先生駕駛車輛出行,被一輛共享汽車追尾。經交警認定,共享汽車駕駛人刑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刑先生拒絕賠償。後陸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刑先生、共享汽車運營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維修費、交通費等損失。刑先生認為事發時其駕駛的共享汽車車況不佳,其剎車後制動效果不足,共享汽車經營公司對此應當承擔責任。而共享汽車運營公司主張其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對於陸先生的相應損失,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共享汽車使用人刑先生賠償。陸先生雖辯稱共享汽車存在缺陷,但並未提交相應證據,現無證據證明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共享汽車經營公司存在過錯,故其不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車況檢查不可少。
縱觀市場上大多共享汽車平台的運營模式,網絡平台提供車輛,用戶從平台上承租,雙方之間為租賃關係。因此,如果交通事故中認定屬於共享汽車一方責任的,在保險賠償範圍外的部分就應由共享汽車的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作為車輛所有權人的網絡平台公司只有在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時,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且根據法律規定,駕駛人在行駛前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具有檢查義務。即使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而駕駛人如果未盡到上述檢查義務,駕駛人仍需要對相應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在駕駛共享汽車前一定要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檢查。檢查內容至少包括對制動系統、輪胎、燈光、車輛外部,避免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共享汽車,減少交通事故風險。
出借賬號給無證人員 造成事故需承擔責任。
王先生使用某共享汽車app租賃共享汽車,在與張先生共同飲酒後,將該車交由張先生駕駛。張先生駕駛車輛在路口右轉時與路邊行人楊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楊某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交警認定,張先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王先生明知張先生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共同飲酒後仍縱容其駕駛機動車行駛,造成此次事故,張先生承擔主要責任,王先生承擔次要責任。楊某的親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先生、王先生、某共享汽車運營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喪葬費、交通費等並支付死亡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並在道路上超速行駛,王先生在明知張先生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共同飲酒後仍縱容其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造成此次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張先生承擔主要責任,王先生承擔次要責任,故對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損失,在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張先生、王先生按照70%和3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某共享汽車運營公司作為出租人對事故並無過錯,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勿將賬號借他人。
本案中,王先生雖然未直接駕駛車輛,但其將車輛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的張先生駕駛,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共享汽車的承租人和管理人將自己的賬號借用他人、或解鎖車輛後交與他人駕駛時,已經參與到車輛租賃的過程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產生糾紛,法院也將審查其是否具有過錯,其或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為保障自身利益,應當儘量避免將自己的賬號借於他人,同時在將使用自己賬號租賃的共享汽車交於他人駕駛時需謹慎,對駕駛人是否具備機動車駕駛證,有無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情形進行必要的審查。
共享汽車發生事故 貶值損失應否承擔。
林先生在駕駛共享汽車時發生交通事故,林先生先行墊付維修費用,後保險公司賠付。但林先生並未想到的是,共享汽車運營公司要求在其墊付的維修費中扣除車輛貶值損失。該公司主張根據雙方協議約定,車輛發生重大事故導致車輛殘值受損的,用戶以事故前評估車價的30%承擔車輛貶值損失。林先生主張其在註冊共享汽車平台時並未留意協議內容,認為車輛已經購買過保險,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也已經由保險公司賠償,要求其承擔車輛貶值損失費沒有依據,要求該公司返還其相應款項。後雙方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和解。
法官提醒:合同條款要看清。
通常共享汽車網絡平台的註冊條款中會寫明平台的免責情形,甚至對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共享汽車受損時還約定了使用人賠償比例較高的車輛貶值損失或加速折舊費。一旦同意相應協議約定,就將受到其中條款的約束,而如果發生糾紛,合同條款將作為責任判定的重要依據。在此提醒,共享汽車用戶在註冊賬號時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尤其應注意平台免責條款以及事故車輛的相關約定,儘量避免發生事故後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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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車交通事故的風險提示[朗讀]
隨著共享經濟的興起,共享汽車也成為一種方便快捷、經濟環保的出行方式。雖共享汽車網絡平台日漸發展壯大,但車況難以保障、管理維護混亂的問題日漸突出,甚至車輛「帶傷上路」的情況頻頻出現,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後,共享汽車用戶與經營者之間的糾紛也隨之而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總結涉及共享汽車交通事故導致糾紛的幾個案例,並提醒用戶在使用共享汽車時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以避免事故風險及法律風險。
共享汽車發生事故 經營者是否應擔責。
陸先生駕駛車輛出行,被一輛共享汽車追尾。經交警認定,共享汽車駕駛人刑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刑先生拒絕賠償。後陸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刑先生、共享汽車運營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維修費、交通費等損失。刑先生認為事發時其駕駛的共享汽車車況不佳,其剎車後制動效果不足,共享汽車經營公司對此應當承擔責任。而共享汽車運營公司主張其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對於陸先生的相應損失,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共享汽車使用人刑先生賠償。陸先生雖辯稱共享汽車存在缺陷,但並未提交相應證據,現無證據證明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共享汽車經營公司存在過錯,故其不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車況檢查不可少。
縱觀市場上大多共享汽車平台的運營模式,網絡平台提供車輛,用戶從平台上承租,雙方之間為租賃關係。因此,如果交通事故中認定屬於共享汽車一方責任的,在保險賠償範圍外的部分就應由共享汽車的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作為車輛所有權人的網絡平台公司只有在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時,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且根據法律規定,駕駛人在行駛前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具有檢查義務。即使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而駕駛人如果未盡到上述檢查義務,駕駛人仍需要對相應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在駕駛共享汽車前一定要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檢查。檢查內容至少包括對制動系統、輪胎、燈光、車輛外部,避免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共享汽車,減少交通事故風險。
出借賬號給無證人員 造成事故需承擔責任。
王先生使用某共享汽車app租賃共享汽車,在與張先生共同飲酒後,將該車交由張先生駕駛。張先生駕駛車輛在路口右轉時與路邊行人楊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楊某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交警認定,張先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王先生明知張先生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共同飲酒後仍縱容其駕駛機動車行駛,造成此次事故,張先生承擔主要責任,王先生承擔次要責任。楊某的親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先生、王先生、某共享汽車運營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喪葬費、交通費等並支付死亡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並在道路上超速行駛,王先生在明知張先生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共同飲酒後仍縱容其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造成此次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張先生承擔主要責任,王先生承擔次要責任,故對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損失,在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張先生、王先生按照70%和3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某共享汽車運營公司作為出租人對事故並無過錯,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勿將賬號借他人。
本案中,王先生雖然未直接駕駛車輛,但其將車輛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的張先生駕駛,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共享汽車的承租人和管理人將自己的賬號借用他人、或解鎖車輛後交與他人駕駛時,已經參與到車輛租賃的過程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產生糾紛,法院也將審查其是否具有過錯,其或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為保障自身利益,應當儘量避免將自己的賬號借於他人,同時在將使用自己賬號租賃的共享汽車交於他人駕駛時需謹慎,對駕駛人是否具備機動車駕駛證,有無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情形進行必要的審查。
共享汽車發生事故 貶值損失應否承擔。
林先生在駕駛共享汽車時發生交通事故,林先生先行墊付維修費用,後保險公司賠付。但林先生並未想到的是,共享汽車運營公司要求在其墊付的維修費中扣除車輛貶值損失。該公司主張根據雙方協議約定,車輛發生重大事故導致車輛殘值受損的,用戶以事故前評估車價的30%承擔車輛貶值損失。林先生主張其在註冊共享汽車平台時並未留意協議內容,認為車輛已經購買過保險,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也已經由保險公司賠償,要求其承擔車輛貶值損失費沒有依據,要求該公司返還其相應款項。後雙方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和解。
法官提醒:合同條款要看清。
通常共享汽車網絡平台的註冊條款中會寫明平台的免責情形,甚至對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共享汽車受損時還約定了使用人賠償比例較高的車輛貶值損失或加速折舊費。一旦同意相應協議約定,就將受到其中條款的約束,而如果發生糾紛,合同條款將作為責任判定的重要依據。在此提醒,共享汽車用戶在註冊賬號時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尤其應注意平台免責條款以及事故車輛的相關約定,儘量避免發生事故後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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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車發生事故 經營者是否應擔責。
陸先生駕駛車輛出行,被一輛共享汽車追尾。經交警認定,共享汽車駕駛人刑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刑先生拒絕賠償。後陸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刑先生、共享汽車運營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維修費、交通費等損失。刑先生認為事發時其駕駛的共享汽車車況不佳,其剎車後制動效果不足,共享汽車經營公司對此應當承擔責任。而共享汽車運營公司主張其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對於陸先生的相應損失,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共享汽車使用人刑先生賠償。陸先生雖辯稱共享汽車存在缺陷,但並未提交相應證據,現無證據證明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共享汽車經營公司存在過錯,故其不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車況檢查不可少。
縱觀市場上大多共享汽車平台的運營模式,網絡平台提供車輛,用戶從平台上承租,雙方之間為租賃關係。因此,如果交通事故中認定屬於共享汽車一方責任的,在保險賠償範圍外的部分就應由共享汽車的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作為車輛所有權人的網絡平台公司只有在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時,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且根據法律規定,駕駛人在行駛前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具有檢查義務。即使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而駕駛人如果未盡到上述檢查義務,駕駛人仍需要對相應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在駕駛共享汽車前一定要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檢查。檢查內容至少包括對制動系統、輪胎、燈光、車輛外部,避免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共享汽車,減少交通事故風險。
出借賬號給無證人員 造成事故需承擔責任。
王先生使用某共享汽車app租賃共享汽車,在與張先生共同飲酒後,將該車交由張先生駕駛。張先生駕駛車輛在路口右轉時與路邊行人楊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楊某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交警認定,張先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王先生明知張先生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共同飲酒後仍縱容其駕駛機動車行駛,造成此次事故,張先生承擔主要責任,王先生承擔次要責任。楊某的親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先生、王先生、某共享汽車運營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喪葬費、交通費等並支付死亡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並在道路上超速行駛,王先生在明知張先生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共同飲酒後仍縱容其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造成此次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張先生承擔主要責任,王先生承擔次要責任,故對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損失,在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張先生、王先生按照70%和3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某共享汽車運營公司作為出租人對事故並無過錯,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勿將賬號借他人。
本案中,王先生雖然未直接駕駛車輛,但其將車輛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的張先生駕駛,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共享汽車的承租人和管理人將自己的賬號借用他人、或解鎖車輛後交與他人駕駛時,已經參與到車輛租賃的過程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產生糾紛,法院也將審查其是否具有過錯,其或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為保障自身利益,應當儘量避免將自己的賬號借於他人,同時在將使用自己賬號租賃的共享汽車交於他人駕駛時需謹慎,對駕駛人是否具備機動車駕駛證,有無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情形進行必要的審查。
共享汽車發生事故 貶值損失應否承擔。
林先生在駕駛共享汽車時發生交通事故,林先生先行墊付維修費用,後保險公司賠付。但林先生並未想到的是,共享汽車運營公司要求在其墊付的維修費中扣除車輛貶值損失。該公司主張根據雙方協議約定,車輛發生重大事故導致車輛殘值受損的,用戶以事故前評估車價的30%承擔車輛貶值損失。林先生主張其在註冊共享汽車平台時並未留意協議內容,認為車輛已經購買過保險,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也已經由保險公司賠償,要求其承擔車輛貶值損失費沒有依據,要求該公司返還其相應款項。後雙方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和解。
法官提醒:合同條款要看清。
通常共享汽車網絡平台的註冊條款中會寫明平台的免責情形,甚至對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共享汽車受損時還約定了使用人賠償比例較高的車輛貶值損失或加速折舊費。一旦同意相應協議約定,就將受到其中條款的約束,而如果發生糾紛,合同條款將作為責任判定的重要依據。在此提醒,共享汽車用戶在註冊賬號時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尤其應注意平台免責條款以及事故車輛的相關約定,儘量避免發生事故後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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