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與王某自由戀愛結婚,婚後感情尚好。隨著王某生意做大,夫妻間溝通變少,感情越來越淡,二人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致感情進一步惡化。張某向法院請求離婚,提出王某有出軌行為,並出示了一組照片證明。張某稱該組照片是某次外出時,王某帶其他女子回家被張某撞破,拍照取證所得。
那麼,張某的行為是否侵犯了丈夫的隱私權呢?
【律師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第2款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張女士的老公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本身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同時也是對夫妻互相忠實義務的背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 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本案中張某行使的是知情權,知情權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獲取各種信息的自由和權利。妻子用鑰匙開門在自己的房屋中拍下丈夫出軌的照片,這是一種對知情權合理利用的行為,張某搜集證據的手段及程序均合法,並且其在取證後,通過向法庭出示方式依法運用法律手段維權,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如若張某在取證之後到處宣揚,或為達到某種敲詐、勒索錢財的目的,則另當別論,應由相關法律規制。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同時也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 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但其前提是該隱私內容應當是合法的。因為我國法律只保護合法利益,並不保護非法利益。因此,如果某一個內容或情況雖然為他人個人所有,並不願被他人知曉,但其實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則並不能構成法律中所保護的隱私,所有人也不能主張隱私權。
隱私權與知情權往往存在一定衝突,即公民在享有隱私權的同時不能侵犯相對人的知情權。比如在本案中,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負有忠誠義務,王某的婚外情行為對社會大眾而言享有隱私權,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應享有知情權,因此,張某對該行為進行拍照取證,用以維權並不構成侵犯隱私權,當然,若張某在其它場所以其它方式取證又當別論了。例如在小三家中或酒店安裝攝像頭取得王某與其它女子的親密性愛視頻或照片,手段就涉嫌違法了,如此取得的證據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不被採納。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中張某作為妻子,一來有知情權,二來系在自己家中取證,未侵犯他人隱私權,因此該證據合法有效,法庭應當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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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出軌照片侵犯隱私權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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