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身心發育還未成熟,心智不健全,勞動能力不足,應禁止被僱傭從事勞動,且未成年人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禁止僱傭童工有利於保護兒童、少年的身心健康,促進義務教育。
其次,根據《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第九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該餐館招收十四歲的童工,違反勞動法規定,應受到行政處罰,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若該男孩被發現時已經年滿16周歲,則適用我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該男孩可以繼續留在餐館工作,且受法律保護。若被發現時還未滿16周歲,則應當終止其工作,由其監護人照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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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14歲的男孩因家庭貧困去餐館端盤子,大概工作了2年才被勞動監察大隊發現,要對餐館進行處罰,對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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