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仙系某村村民,1986年經人介紹與何莊宇相識。同年年底,兩人按當地習俗以夫妻名義同居,1987年11月1日補辦了結婚登記。1988年6月,王月仙和何莊宇進城,各自開辦了一個理髮店和一個飯店。由於王月仙理髮技術好,人又長得漂亮,所以有很多人到她的理髮店去理髮。其中有一個叫宋和平的人,更是隔三岔五上王月仙的理髮店,很快兩人便打得火熱。1988年10月,王月仙以懷疑何莊宇在外與別的女人亂搞染上性病為由,提出分居要求。何付了王1 000元房租費後,雙方分居。這以後,王租住在一間平房裡,並開始與宋和平有不正當兩性關係。1989年12月,王關閉了理髮店,到宋和平開的旅館裡做收錢開票工作,又重新租了一套單元房。王月仙在旅館工作期間,有時住在自己房內,有時住在宋和平的房內。旅館內的服務員私下裡戲稱王月仙為老闆娘,被宋和平得知後制止。1991年7月,何莊宇向法院起訴:認為王、宋二人的行為己構成重婚罪,要求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法院經過審理調查,以重婚罪分別判處兩人一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王、宋不服判決,向上級法院上訴。一審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
答:本案涉及重婚與通姦的區別。一審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它混淆了重婚與通姦之間的界限。重婚是嚴重的破壞一夫一妻原則的行為。我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條又規定:「禁止重婚」。一夫一妻制和禁止重婚是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原則的兩個方面。但重婚並非破壞一夫一妻制的惟一行為,它只是破壞程度最嚴重而已。在重婚之外,通姦和姘居也是對一夫一妻制的破壞。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再行結婚的行為;通姦是夫妻一方或雙方與他人:臨時性、秘密地發生兩性關係;姘居是夫妻一方或雙方與他人同居,但對外不以夫妻名義公開。從法律後果看,重婚除法律規定可排除的外,都構成重婚罪,而姘居只在受害者為軍人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即破壞軍婚罪。重婚的構成條件必須要有兩個婚姻關係存在,如果當事人在前婚姻來解除情況下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構成事實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行為就構成了重婚。王月仙和何莊宇之間尚未解除夫妻關係,其婚姻關係仍然存在。而王月仙與宋和平之間未登記結婚,也未構成事實婚姻,因為王、宋二人從未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旅館裡服務員也只是「戲稱」王月仙為老闆娘,並被宋和平制止。王有時住在自己租住的房內,有時住在宋的房內,兩人沒有共同生活,他們倆的性關係是秘密的,臨時性的,這是典型的通姦行為,而非事實婚姻。因此二審法院應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宣告王月仙、宋和平無罪。需要指出的是,姘居和通姦雖不是法律上的重婚,但卻妨害乃至破壞他人的婚姻和家庭。從根本上違反一夫一妻原則,成為社會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極易造成婚姻糾紛甚至激化矛盾,因此為法律所禁止和社會道德所不容。對王、宋的通姦行為,應該給予批評教育,如情節嚴重,還可以採取行政處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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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婚與通姦的區別[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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