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支付定金後賣方違約,能否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2017年11月17日,王某和何某簽訂《淮安市存量房買賣及居間房屋合同》,約定何某將自己水韻天成公寓1011室以40萬元價格賣給王某,定金2萬元。同日,王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定金2萬元給兩何某,何某出具收款收據。2017年11月27日,何某到王某處說不賣房子了。何某通過支付寶轉賬6400元給王某,說定金餘額3600元,等她從a公司處拿回中介費再返還給王某。何某明確表示不同意賣房,是何某自己違約,卻不足額退還王某定金,也不願意賠償王某損失,王某依據合同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要求何某支付違約金4萬元。
法院判決:支持退還已付定金。
本院認為,涉案合同內容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對王某和何某而言,應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現何某因對涉案房屋沒有所有權而無法履行合同,其本人也向王某明確表示不出售房屋,雙方合同實際已經處於解除狀態,王某主張何某返還已付定金,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簽訂合同時,王某支付了2萬元定金,何某尚欠3600元沒有退還,故對王某要求何某返還定金36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違約責任。
那麼,本案中的賣方違約後,應如何認定其違約責任。
首先,本案中涉及的《淮安市存量房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雖然出賣方是何某、鄭某,但合同系何某一人與王某所簽,並無鄭某的簽名,而何某並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沒有所有權人鄭某的授權,擅自以鄭某名義與王某簽訂《淮安市存量房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事後也未得到鄭某的追認,其行為構成無權代理,相關的法律後果及法律責任應由何某個人承擔。
其次,王某要求何某承擔違約金4萬元,何某非涉案房屋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的授權,卻與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其行為存在過錯,王某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另外,王某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明知何某並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在何某未出示房屋所有權人鄭某的授權委託書的情形下即與何某簽訂買賣合同,王某對於合同不能履行亦有過錯,對於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損失,王某亦應承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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