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企業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但不建議企業在此種情形下進行上述經濟性裁員。按照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以及人社部發〔2020〕8號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可以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同時根據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經營發展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辦【2020】11號文)亦支持企業不裁員少裁員,並提出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裁員嗎[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