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民間借貸案件糾紛,該去哪起訴借款人呢?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麼如何確認確定合同履行地?根據最高法民訴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那麼如何理解法律規定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
民間借貸案件糾紛不同於其他案件的糾紛,借貸合同的履行形式在於出借人將出借款項交付給借款人,借款人則須按照合同約定如期向出借人償還借款金額及利息。雙方承擔義務的形式均為給付貨幣。因此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則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那麼要就不同情況來加以區分:
第一種: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出借人未履行出借義務,借款人起訴要求出借人履行借款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接受貨幣乙方所在地為借款人所在地。因此借款人可以其所在地對出借人提起訴訟。
第二種: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並已經實際履行,然後借款人到期不進行償還,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其償還借款本息,則此時出借人為接受貨幣乙方所在地,出借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對借款人提起訴訟。
上述兩者的不同之處請各位仔細甄別。當然民間借貸合同當中我們也可以在被告住所地起訴,或者通過合同條款約定在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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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起訴借款人如何確定管轄地[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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