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伙食補助費 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 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第4款。
1、標準: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
(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條。
1、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第31條。
1、標準: 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已評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補助金。
1、標準:九級 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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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級傷殘賠償標準[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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