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
如果用人單位自身更換3個法人代表,可能會導致單位一方對集體合同的內容有不同的要求,如果工會同意協商簽訂新的集體合同,則應按照法定程序。《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對於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其並未規定不同集體合同是否能同時生效,法無禁止即可為,3個集體合同的產生只要都經過法定程序,即可生效。
如果該用人單位因為被兼并等原因更換法人代表,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則符合《集體合同規定》規定的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情形,可以解除原先的集體合同,重新簽訂,則不能同時存在3個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文本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生效。該單位訂立產生了3個集體合同,但可能存在沒有報送的情況,不是3個都必然有效。
如果三個集體合同都有效,如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適用;如果沒有約定,則應適用最有利於勞動者的條款。
法律未明確規定當不同集體合同同時生效時的適用問題,但《勞動法》第一條、第五條規定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根據勞動法的精神,實踐中應該更加注重勞動者合法利益的保護,甚至必要時有所傾斜。
對於同時生效的集體合同,實踐中一般以最後一份合同為準,因其代表了工會與單位雙方最新的意思表示。如果集體合同中約定了適用的方法,則以該約定為準。而沒有約定時,根據勞動法的原則,則應在集體合同間衝突時適用最有利於勞動者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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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用人單位換了3個法人代表,產生了3個集體合同,可能嗎?如果三個集體合同都有效,勞動者如何適用[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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