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96歲的郭某原來一直跟八兒子生活,八兒子照顧母親19年後,提出由其他子女照顧老人,卻無人回應。之後,八兒子把其母親安排到祖屋獨自居住。2016年初,五女兒回來看到母親獨自一人在祖屋居住,無人照料,便把母親接回自己家中照顧。期間有些子女偶爾會支付郭某的生活費,但大多數的費用都是由五女兒一人支付。照顧老母親2年後,五女兒覺得贍養母親的責任不應由她一個人承擔,要求其他子女每月要適當支付生活費,承擔應有責任。其他子女則認為母親每月有養老金680元加上其他的補助,已足夠生活,都不同意給錢。部分子女建議把老人家送到養老院,但郭某本人不同意,商量無果。
郭某無奈之下於2017年11月申請法律援助,將眾子女起訴到法院,法院建議訴前調解處理。但在收集證據時有些子女不配合,不提供身份證或迴避不來參與調解,導致訴前調解不成功。2017年12月此案正式立案,但子女們仍不願應訴,又提出調解解決,郭某遂撤銷起訴。在看到人民調解宣傳資料後,2018年1月22日,雙方來到斗門區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唐律師作為郭某的委託代理人參與調解。
【調解過程】。
調解員接待了這一大家子當事人,並按程序做好調解前的準備工作:登記各人身份信息、核對代理人身份,做好相關記錄。
調解員調解經驗豐富,以前調解過不少類似的糾紛,聯想到過往的調解中,做子女的往往會因其他歷史矛盾問題而爭吵不休導至調解無法順利進行。為此,調解正式開始前,調解員首先詳細告知了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調解中應注意的事項,並特別跟當事人說明,今天是來解決母親贍養問題的,其他無關的歷史矛盾無需再提。接下來分別請郭某的代理律師和子女們講述糾紛原因、經過和調解訴求。
子女們各有各的想法,在調解現場各持己見,有的願意給贍養費,有的不願意給,仍然爭吵不斷。其中五女兒願意自己照顧老人,但希望其他兄弟姐妹每月給300元贍養費。有兒子說如果每月每人給贍養費300元,不如將老人送去養老院或者每個子女輪流照顧一個月。調解員看老人的兒女們一直爭吵不休,及時進行了制止,轉而向他們告知《憲法》規定:「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任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變,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進行限制」;詳細解讀《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宣傳中華傳統文化的「百善孝為先」,從情感上教育子女們要時刻牢記老母親的養育之恩,提醒他們今天的行為很有可能就成為自己的兒女日後仿效的對象。強調子女應當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否則,如果子女不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情況嚴重構成遺棄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子女們聽後,現場一度沉默無言,各自反省思考後終於願意平心靜氣地進行調解。綜合子女們商量的結果,調解員給出了一個合理的建議。最後各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一致意見,並現場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
【調解結果】。
經調解,當事人各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郭某自願與贍養人五女兒共同生活,五女兒同意照顧被贍養人。
2.郭某的生活費用由除五女兒和七女兒(患有精神病)外的其他子女負擔。每人每月人民幣300元,在每月10日前向郭某支付。
3.子女們平日或逢年過節多多探望。
4.贍養期間,郭某如有生病等較大花費時,由子女們共同分擔(七女兒除外)。
當事人對調解結果都表示滿意。
【案例點評】。
與多子多福的傳統觀念相違背的是,贍養案件糾紛屬於婚姻家庭糾紛,大多因為子女眾多,子女之間感情不和、意見不一、相互推萎責任釀成糾紛。兄弟姐妹多,必然存在思想道德、個人素質、經濟狀況、家庭條件等各方面的差異,當其中一人不盡贍養義務時,很容易引起連鎖反應,造成對老人均置之不理的現象。此類案件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但通過法律解決的卻為數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傳統觀念影響,認為此是家事,「清官難斷」,而且傳出去也不好聽。在提倡道德規範約束人們行為的同時,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終保障力,當道德約束失效時,要用《憲法》《刑法》《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予以保護。人民調解工作是情、理、法的高度統一,對於婚姻家庭糾紛的處置有著獨特的優勢,調解成功可以有效地減少訴累,尤其是家庭成員不傷和氣、利於日後的家庭關係修復。本案是一起涉及人數多、非常典型的贍養糾紛案件,剛開始,子女們都沒有意識到贍養父母是每個人應盡的義務。經過調解員的耐心勸解和法律知識的普及,他們才逐漸認識到自身的錯誤,並在心理上理解和認同調解員的觀點和意見,使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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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郭某與9子女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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