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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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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