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解決方法
1、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舊傷復發的,自舊傷復發診斷之日起一年內,由人事勞動事務代理機構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在辦理工傷認定手續時,須提交鄉、鎮、街道出具的其靈活就業書面證明、《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3、已辦理退休手續後舊傷復發的,自舊傷復發診斷之日起一年內,由原用人單位、個人或其直系親屬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在辦理工傷認定手續時,須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退休證》及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特別提示
殘疾軍人原評殘部位舊傷復發直接導致的死亡為舊傷復發死亡。認定機構依據上述用於死因鑑定的相關材料進行死亡性質認定,並做出結論。
如認定機構做出「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結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此也無異議,可按照因公犧牲軍人身份落實相關待遇,同時將有關材料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糾正。
本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軍人到單位後舊傷復發是否屬於工傷賠償範圍[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