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新房未交付,戀人已分手。
孫某和黃某曾是一對甜蜜戀人。2004年正處在熱戀期的兩人看中了一新樓盤,並於當年3月31日共同與開發商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款為111萬餘元。兩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33.3萬餘元,黃某又申請了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共計77.7萬元。從2004年5月,黃某開始按月償還貸款。然而好景不長,2006年新房還沒有交付,孫某和黃某分手了。分手時,兩人沒有約定房屋產權份額,更沒有形成房屋產權分割協議。2006年9月,黃某開始停止償還房屋貸款。2006年10月,孫某開始向貸款行申請變更轉賬還款賬戶。此後,房屋所有貸款均由孫某開始按月償還。2007年1月6日,新房交付。但最初登記的房屋產權人是黃某和孫某,現因兩人早已分手,二人遲遲未去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2017年1月,孫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該房屋,將房屋所有權登記至自己名下,並以黃某實際出資比例向其支付補償款。
法院判決:按房屋實際出資金額所占比例進行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和黃某對該房屋各自實際出資份額已經明確,而且黃某曾主張按實際出資金額確定房屋折價款,亦未提供需要給予生產、生活方面照顧的相關依據證明;另外,該房屋貸款還款事宜已在2006年10月移交給孫某承擔,因為孫某的正常還款才保留了該房產,並保證了該房產的大幅升值。鑒於此,法院判決以雙方對此房屋實際出資金額所占比例為準,依法分割,遂判定孫某向黃某支付房屋折價款158.8萬餘元。
律師說法:戀人共同購房,分手後房產如何劃分。
雙方在戀愛期間共同購置的房屋,應按共有財產處理。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分割;無協議的,分割時採取按份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對共有財產明確出資數額比例的,應當按照出資額比例享有份額。因此,共有人的實際出資和投入將直接影響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額。本案中,孫某和黃某實際出資比例明確,且房屋貸款自2006年10月起由孫某一人償還,現雙方均已各自成立家庭,雙方亦未提出需照顧生產、生活的訴求,故本案按照實際出資比例份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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