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有其特殊的作用和意義:
第一,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單個勞動者處於弱勢而不足以同用人單位相抗衡,因而難以爭取到公平合理的勞動條件。由工會代表全體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可以改善單個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可以規定集體勞動條件即本單位內的最低個人勞動條件。因此,集體合同能夠糾正和防止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的過分不公平,使之比較公平合理,也使勞資雙方在實力取得基本的平衡。有利於調動職工生產勞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職工的企業主人翁意識。
第二,許多在勞動合同中難以涉及的職工整體利益問題,可通過集體合同進行約定,如企業工資水平的確定、勞動條件的改善、集體福利的提高等。勞動關係各方面的內容都由勞動合同具體規定,必然增加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成本。集體合同對勞動關係的主要方面和一般條件作出規定後,勞動合同只需就單個勞動者的特殊情況作出約定即可,從而可以提高建立勞動關係的效率。
第三,加強企業民主管理。集體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是經過民主協商制定的,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體現了勞動者參加民主管理的原則,因此集體合同是企業管理民主化的重要形式。
第四,在勞動關係的調整上可以在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與勞動合同的調整中間增加集體合同的調整這一層次,實現對勞動關係的多方位、多層次調整,彌補勞動法律、法規的不足。集體合同可以具體規範勞動關係,對勞動立法的某些不完備起補充作用,並且可以強化勞動法的操作性。集體合同對勞動關係的調整,同一般的勞動法律法規相比對不同企業勞動關係的針對性比較強,同時也有利於消除或彌補勞動合同存在的某些隨意性,給企業勞動關係的調整提供一種新機制,從而使企業勞動關係更和諧、更穩定、更鞏固,更有利於促進企業發展。
第五,有利於緩和和解決勞動爭議和勞動矛盾,有利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減少和處理,有利於職工和企業之間的溝通和理解有利於維護和發展企業生產經營的良好秩序,促進企業的穩定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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