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生是在2015年6月10日入的職,擔任一家醫療器械公司銷售部內勤,石先生月工資是7300元,雙方簽訂了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期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又續簽了2018年6月10日至今年6月9日期間的勞動合同續訂書。
石先生說,公司在體檢結果出來的一周後,就向自己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書面理由是因為運營方面的問題,但實際解除理由是石先生是B肝病毒攜帶者。一開始公司怕傳染要求石先生自己主動辭職。
石先生不同意,公司人事部又跟石先生協商,石先生提出2n的補償方案,可是公司方面只願意補償石先生半年(6個月)的補償金,一共42800元。雙方就賠償金數額沒有協商一致,後來公司單方通知石先生要解除勞動關係,理由是雙方已經協商一致解除。總而言之石先生說自己是被被公司強行解聘的,自己根本就不同意離職。
公司方面稱,自己是醫療器械公司,又是集體辦公,其他員工也擔心傳染,出於公共衛生安全考慮,與石先生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達成一致意見,公司人事部門才發了解除通知。
石先生提出他自己是銷售內勤,並不直接接觸醫療器械,不會影響產品安全。根據衛生部《關於B肝攜帶者不能從事的職業說明》,自己現在的後勤崗位,不在禁止從事的職業範圍內,公司解除沒有正當理由。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勞動糾紛首先需經過勞動仲裁,仲裁結果顯示,公司擅自解除與石先生的勞動關係違法,公司應向石先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1500元。
那麼本案中公司是否有權單方組織員工進行B肝病毒項目檢查。
公司在體檢時是單方通知,並未事先徵求石先生的意見,已經違反了自願原則;其次公司是從事醫療器械銷售的行業,石先生的崗位是銷售內勤,該行業和該崗位不在法規規定的可許可檢測的行業範圍內,也就是說公司不能對石先生組織進行B肝病毒項目檢查。
公司能否以其他員工多數人害怕感染為由,剝奪石先生工作的權利呢?
公司解聘理由是「公司是集中辦公,其他員工怕傳染為由不同意被告在原崗位工作,故提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即使公司組織檢查,但也應當對檢查結果負有保密的義務。公司擅自傳播石先生的病歷資料,屬於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
其次,石先生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會導致B肝病毒傳播,公司也無需其提供特殊的工作、生活設施,也就是說石先生繼續工作並不會增加公司的運營成本,也不會影響到公司的集體公共衛生安全。
最後,即使公司是醫療器械行業,對於員工的身體健康標準比其他行業要高,但是公司也應該給予石先生治療的機會,何況勞動者因病治療是可享有法定的醫療期,用人單位在法定醫療期內也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公司間接以石先生攜帶有B肝病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石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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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查出B肝病毒攜帶者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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