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組織必須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與主權國家具有的法律人格不同,國際組織的法律人格取決於國家的授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範圍取決於其特定的宗旨與職能,取決於其基本文件的規定。1.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表現具有法律人格的國際經濟組織在其基本文件規定的範圍內不受任何國家權力管轄,具有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的符合其宗旨和職能的法律能力。其基本的法律能力包括締約、取得和處置財產、進行法律訴訟能力。(1)締約能力。國際經濟組織為了執行其職能,有權同有關國家締結條約,同時也有權在成員國內同有關自然人和法人訂立契約等。(2)取得和處置財產的能力。國際經濟組織要執行其職能,從事活動,必然要具有和涉及相應的財產,因此取得和處置財產是其法律能力的重要內容之一。(3)進行法律訴訟能力。國際經濟組織既有在國際法庭訴訟的能力,同時也有在成員國內進行訴訟的能力,以使其可以通過訴訟維護其權利和利益。2.國際經濟組織與非成員國的關係需要注意的是,國際經濟組織如果要在非成員國進行活動,其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必須得到非成員國的承認。因為國際經濟組織的基本文件對非成員國沒有拘束力,非成員國無義務授予該國際組織以某種法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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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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