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鑑定的效力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
(一)具有法律資質的鑑定機構結果有效。夫妻雙方私下去做親子鑑定是允許的,法律承認具有親子鑑定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但如果是單方面鑑定,作為證據提到法庭後很容易被對方提出質疑並推翻。
(二)夫妻雙方自願、合格資質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可以作為輔助證據。親子鑑定必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法院不得強製取證。如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做鑑定,應予准許。在處理此類案件中,親子鑑定結論應作為鑑別親子關係的證據之一,應與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證,綜合分析,做出正確判斷。若當事人堅持拒絕鑑定,可依照《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綜合全案的其他證據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親子關係的認定。
(三)單方委託民間機構親子鑑定結論無效。法院一般認為,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個人私自到民間機構做鑑定,其親子鑑定結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司法程序確實需要做親子鑑定,也應到司法機關指定的機構去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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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鑑定的法律效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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