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案情:業主書面承諾不追究銷售許可證和准許使用證2009年8月5日,原告李某與春海公司簽訂《房屋訂購協議書》,約定李某所購春海公司銷售商品房坐落於紅旗南路某房屋,原告李某享有該房屋產權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訂購協。
案情:業主書面承諾不追究銷售許可證和准許使用證
2009年8月5日,原告李某與春海公司簽訂《房屋訂購協議書》,約定李某所購春海公司銷售商品房坐落於紅旗南路某房屋,原告李某享有該房屋產權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訂購協議書》還約定「此房暫時沒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和准許使用證,業主不予追究。」該協議簽訂後原告李某依約向春海公司交付房款。2011年12月5日雙方當事人簽訂承諾書,內容為:經雙方協商同意,原告李某所購春海公司銷售商品房坐落地點位於紅旗南路某房屋。春海公司承諾能夠為李某在2012年底辦妥天津市南開區大產權相關手續(含藍印戶口),如不能按時為李某辦理以上要求,李某的所有經濟損失由春海公司承擔。後雙方發生糾紛,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春海公司退還原告原告李某購房款元,並三倍賠償購房款,截止庭審訴訟,涉案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和准許使用證。
結果:《房屋訂購協議書》屬於無效合同
判決節選:「根據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原告李某、春海公司在簽訂《房屋訂購協議書》時,春海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截至原告李某提起訴訟,涉案房屋仍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基此,原告李某與春海公司簽訂的《房屋訂購協議書》屬於無效合同,基於無效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並支付占用該款期間的利息。」。
「本案原告李某對於春海公司銷售的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事實亦是明知的,況且對於雙方所簽訂的協議無效,原告李某、春海公司雙方均有一定的責任。現原告李某主張春海公司行為構成欺詐,應賠償三倍購房款,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李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律師講法:公民的意思自治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房屋訂購協議書》雖然代表了雙方當事人的自願意思表示,但是因為違背了法律規定的禁止性條款而無效。
杜。
本文章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業主書面承諾不追究開發商的銷售許可證和准許使用證是否有效[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