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貿易仲裁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視貿易對象和情況的不同,一般採用下述三種規定方法之一。
1、力爭規定在我國仲裁。
2、可以規定在被告所在國仲裁。
3、規定在雙方認同的第三者國仲裁。
二、國際貿易如何選擇仲裁機構
在國際貿易中,一般確定合作的話,雙方就會按照合作的細則簽訂國際貿易合同。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除了確定貨物的數量、款項以及違約責任,還有就是仲裁機構。但要是雙方都來自不同的國家,那麼確定仲裁機構的時候就會變得沒辦法統一。
約定仲裁條款的,確定在哪個國家仲裁,一般就適用該國的仲裁法律。
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按規定,因此產生的一切糾紛,首先是要儘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果說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現在就可以提交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目前,我國對外貿易仲裁為中國對外貿易促進委員會。
不過,要是在簽合同的時候,想要確定仲裁機構的,國際貿易過程中就需要供需雙方提前約定仲裁地點,在協商的時候通常會約定買方所在地或註冊地。
還要注意地是,仲裁機構首先按照各種國際慣例和協定作為一級仲裁標準,不同的國家針對不同行業和產品各有各國的不同標準,所以可以先看看貿易雙方所在國對於本國貿易商的「有效」保護規則,然後在做決定。
三、仲裁的原因
1、仲裁的優勢。
商事糾紛的解決方式一般有四種,即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已成為解決這種爭議普遍採用的方式。
仲裁的優勢在於其程序簡便、結案較快、費用開支較少,能獨立、公正和迅速地解決爭議,給予當事人以充分的自治權。它還具有靈活性、保密性、終局性和裁決易於得到執行等優點,從而為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選擇並採用。
2、我國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一章第4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在國際上的一些習慣做法和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也都要求採取仲裁解決爭議的,當事人雙方必須訂有仲裁協議。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第二條的規定,貿仲委受理金融爭議的範圍是:當事人之間因金融交易發生的或與此有關的爭議均可以提交貿仲委仲裁。規則所指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機構之間以及金融機構與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間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和保險市場上所發生的本外幣資金融通、本外幣各項金融工具和單據的轉讓、買賣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1、貸款;2、存單;3、擔保;4、信用證;5、票據;6、基金交易和基金託管;7、債券;8、托收和外匯匯款;9、保理;10、銀行間的償付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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