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與夫妻關係 夫妻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簡單的表述有:夫妻,丈夫與妻子的合稱,即男女通過合法的婚姻組成的配偶。較為複雜的表述有:合法有效婚姻所創設的男女法律關係,由此產生大量的法律後果,包括相互依附、共同寢食、相互扶養以及在性生活上相互忠誠的義務。按照通常的說法:夫妻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結合的伴侶。
夫妻雙方具有特定的身份,雖然這種身份關係在不同的歷史時代有很多不同的內容,但是在根本上,夫妻是性伴侶。這種兩性之間的關係與社會上其他的兩性關係有著本質的區別。夫妻是兩性的結合,互為性對象,同性結合不構成夫妻。夫妻兩性的結合還必須是合法的。在有些國家和地區,這種合法結合的方式可能不止一種,有法律婚、儀式婚,儀式婚也是結婚的合法形式之一。不以合法的方式結合的男女兩性,不能稱為夫妻。
夫妻是性伴侶,需有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謂共同生活,包括許多方面。雖然共同生活不僅僅以性生活作為其全部內容,但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內容。沒有性生活內容的男女兩人生活在一起可能是其他關係,但不是夫妻之間的共同生活。性生活於夫妻之間不可或缺,但是性生活也並不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全部,除了性生活,還有住宿、飲食等等。
夫妻是生活的伴侶。生活是多方面的,是非常複雜的,生活著的夫妻有許許多多的權利與義務。婚姻和夫妻共同生活就其本質而言是為了種的繁衍。為了這一目的,夫妻要生育子女、撫養子女、教育子女。夫妻要相互扶養,還要贍養老人。夫妻要面對的,還有許許多多的事情。夫妻關係是人與人之間最為親密、也最為複雜的關係。
夫妻關係是最為親密、複雜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但依其性質,我們可以分為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兩個方面。所謂人身關係,是指人格、身份、地位等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如婚姻法第14條、第15條和第16條規定的夫妻的姓名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權以及計劃生育的權利義務等。所謂財產關係,是指夫妻之間在財產的所有與使用、扶養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需要說明的是,夫妻財產關係是基於夫妻的人身關係而產生的。
夫妻關係在家庭關係中占有重要地位,夫妻關係是家庭關係的基礎,沒有夫妻關係就不會產生家庭關係。男女結婚,組成一個新的家庭,也產生了新的家庭關係。夫妻生兒育女,使家庭關係得到進一步的延續、發展。夫妻離婚,則夫妻關係消滅,以夫妻為中心的家庭關係隨之消滅。夫妻關係在家庭關係中承上啟下,夫妻贍養老人、為老人送終;生育、撫養、教育子女,使其成家立業,代代相傳。可以說,夫妻關係在家庭中舉足輕重,對整個家庭關係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從一定程度上說,家庭的穩定又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家庭不和睦、子女教育出現問題,都會帶來社會問題。因此,我們必須認識夫妻關係的性質與特點,了解夫妻關係的內容,處理好夫妻關係。這對於家庭的和睦美滿和社會的穩定與健康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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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與夫妻關係[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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