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原告龔某訴被告進賢縣某賓館、熊某身體權糾紛案,判決被告賠償進賢縣某賓館、熊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龔某44239.97元(221199.86元*20%)。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23日,原告龔某與案外人古某、塗某以及金某四人於當晚20時左右在被告熊某經營的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賓館226房登記入住。2018年6月24日早上7時許,原告與同住的三人先後離房。原告從洗手間出門時一腳踩空滑倒摔傷,後緊急送往醫院診斷為左股骨脛骨骨折,住院治療30天,花費醫藥費90080.06元。原告的損傷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傷殘八級,後續治療費70000元;後被告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原告的損傷為傷殘九級,後續需進行髖關節翻新手術,每次翻新手術費用目前需五萬元整,每次關節使用壽命20年。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庭審中,原告提交的證人證言和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賓館的收據、照片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明原告在被告某賓館內摔傷的事實。根據法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賓館缺乏安全警示標誌,亦未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應當認定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被告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賓館對此事故應承擔相應責任。又因被告熊某是被告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賓館的個體經營者,故應對本案承擔賠償責任。而原告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洗漱期間注意到自身的安全,但原告並未盡到自身的注意義務,故應當對自己受傷的後果承擔主要的責任。故法院認為被告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賓館、熊某應承擔20%的責任,原告龔某承擔80%的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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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賓館滑到摔傷致殘 法院:賓館應該擔責[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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