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主要是因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存在爭議,關於勞動關係的確認在《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確定勞動關係》中有表述。此外與之相關的包括調動人員、互相借調、幫工等。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主要是與勞動合同本身相關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相關的內容法律與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或約定的,主要爭議在於辭退後的補償金等。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主要是因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引發的爭議;其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有較為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而其他內容需要根據各地或各單位的情況具體確定。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主要是因支付、拖欠、標準、金額大小等涉及報酬和費用的問題引發的爭議,此處的爭議是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的,通常的爭議焦點都在這一點。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本款為兜底條款,主要是上述五項未列出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可以受理的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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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適用範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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