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未成年人犯罪最近引起了廣泛關注。許多國家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但應明確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是「熊孩子」的護身符,未成年人的行為,只要情節嚴重,達到違法犯罪程度,就應該承擔一定的後果。當然,確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通常要考慮他們的心智和能力的成熟程度,各國一般通過立法來作出規定。本版特刊登相關文章。敬請關注。
責任年齡起點及上下限。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未成年人對其危害社會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標準。根據國際法的要求,各國在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中,都要規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及上下限。
國際法規定。1985年《聯合國少年司法規則最低限度的標準規則》(北京規則)規定,在承認少年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起點不應太低,應考慮到情緒和心智成熟的實際情況。2007年的《〈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少年司法中的兒童權利》規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不能低於12歲。
上下限規定。在上限規定方面,墨西哥、冰島為18歲,日本為20歲,葡萄牙為21歲。在下限規定上,各國有很大差別,瑞士、新加坡為7歲,墨西哥、菲律賓為9歲,土耳其、荷蘭為12歲,以色列、法國為13歲,日本、義大利、俄羅斯為14歲,丹麥、芬蘭為15歲,西班牙、葡萄牙為16歲,波蘭為17歲,盧森堡為18歲。
劃分相對責任年齡段。
部分國家在劃分未成年人責任年齡上下限的基礎上,還要再劃分若干相對責任年齡段。
四分法。將刑事責任年齡分為四段。公元6世紀東羅馬帝國的《查士丁尼法典》現定:幼兒,指不滿7歲,完全無行為能力;兒童,男年滿7歲到不滿14歲,女年滿7歲到不滿12歲,有部分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指年滿14歲到不滿25歲的人,具有一定的行為能力;成年人,指年滿25歲的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現時有西班牙、菲律賓、巴拿馬、智利、俄羅斯保持了這種劃分方法。
三分法。將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三段。保加利亞和義大利刑法典規定:不滿14歲為無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年滿14歲到不滿18歲為相對無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年滿18歲以上則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階段。英國刑法規定:10歲以下兒童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0歲不滿14歲的人相對負刑事責任,14歲以上完全負刑事責任。類似這種劃分的還有瑞士、泰國和朝鮮等國。
二分法。兩分法一般規定:不滿14歲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年齡,14歲以及14歲以上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年齡。代表國家有日本、匈牙利、德國、比利時、土耳其等國。
通過司法實踐,部分國家還總結制定了特殊的彈性年齡制度。
責任年齡推定製度。此項制度規定,如果控方舉證證明該未成年人在實施嚴重不法行為時具備「惡意」,即意識到行為的錯誤性且故意而為之,則視其已達刑事責任年齡。德國規定:少年在實施行為時,其道德和精神發育已經成熟,應負刑事責任。美國《模範刑法典》規定,7至14歲為推定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如果控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責任能力的,要負刑事責任。實行這種制度的還有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家。
剛成年人責任年齡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國家提出了「剛成年人」責任年齡概念。如英國和澳大利亞將18歲至20歲的違法者歸類為剛成年人。法官判決時少採用剝奪自由刑,多採用教育性措施。美國加利福尼亞、蒙大拿等州根據「剛成年人」的理念,允許未成年人法庭對25歲以下案件享有管轄權,以體現司法的關懷。
富有特色的審判制度。
各國法院以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為依據,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
管轄。美國少年法庭對少年犯罪案件享有管轄權,任何剝奪少年自由權利的事項都必須經過少年法庭判決。日本的少年犯罪案件由家庭裁判所專屬管轄。
舉證。在英國,認定10歲至14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檢察機關須證明該未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極其錯誤的且仍然實施該行為。而14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以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作為抗辯理由,但需要自行承擔證明責任。
不適用累犯和前科制度。英國、俄羅斯、埃及等國都在刑法中規定未成年人不構成累犯。其中英國規定不滿22歲的人不構成累犯,埃及規定不滿15歲的人不構成累犯。在澳大利亞,警方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後,必須在18歲以後銷毀。
罪名適用。美國紐約州根據不同的罪名規定了不同的刑事責任年齡標準。二級謀殺罪從13周歲開始負刑事責任;一級非預謀殺人、一級強姦、一級二級放火、二級謀殺未遂等罪從14周歲開始負刑事責任;一級謀殺罪因可判處死刑而規定只有18周歲的人才能構成;其他罪從16周歲開始負刑事責任。
處理從寬的政策和保障。
許多國家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死刑持謹慎態度。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處罰。《聯合國人權公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也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適用死刑。歐盟成員國均已廢除死刑。2005年,美國最高法院廢除了18歲下以未成年人死刑。保加利亞刑法規定,對於犯罪時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以1年以上18年以下的剝奪自由刑替代死刑。泰國刑法規定,不滿20歲的未成年人有應當判處死刑的,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各國在制定從寬處理司法政策的同時,又創造相應的保障條件,以求真正收到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之效。
限制終身監禁刑。終身監禁是僅次於死刑的嚴厲刑罰。日本刑法規定,對於未滿18歲的犯罪未成年人,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判10年以上15年以下監督勞動或者監禁。
少年院收容。日本少年院負責收容家庭裁判所判處保護處分的少年。少年院有三類:初等少年院收容無明顯身心疾患、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少年;中等少年院收容無明顯身心疾患、已滿16歲不滿20歲的少年;醫療少年院收容有明顯身心疾患,已滿14歲不滿26歲的少年。
適用緩刑。在加拿大,緩刑被看作是未成年人回歸社會的必要措施。在德國,緩刑被視為最有效的制裁措施,德國法院對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適用了緩刑。
社區服務。澳大利亞建立了大量社區司法中心讓未成年人參與其中活動。活動項目包括:交流技術、自信修復、壓力管理、酒精和戒毒治療、職業培訓、法律權利服務等。法院頒布的社區服務令,要求未成年人參與不超過480小時的項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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