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勁夫婦有一子常浩。1998年3月,常勁一家外出旅遊,不幸遇車禍,三人中只有常浩一人存活下來,成為孤兒;常勁的同事40多歲的凌雲夫婦見常浩可憐,雖家中並不寬裕而且還有一個兒子,決定收養常浩,遂去民政局辦理手續。但民政局稱凌雲夫婦不符合收養條件,不予辦理。民政局的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
答:民政局不予登記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周歲。本案中,凌雲符合後三個條件。關鍵是他們已有一子,是否還可收養常浩?《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因此,凌雲雖有一子,但其收養孤兒常浩的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民政局應予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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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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