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房產繼承稅
房產繼承稅一般多指房產過戶時的契稅。國家稅務總局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徵收契稅問題做出如下規定:
1、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時,不徵收契稅。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對於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則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稅。
另外,有時人們提到房產繼承稅時,還會想到的就是遺產稅.遺產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徵稅,國外有時稱為「死亡稅」。遺產稅有助於加強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開徵遺產稅已列入中國稅制改革的議事日程。但是,目前我國還尚未開始徵收遺產稅。
二、哪些遺產不應繳納繼承稅
下列各項不計入應徵稅遺產總額:
1、遺贈人、受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業的遺產。
2、經繼承人向稅務機關登記、繼承保存的遺產中種類文物及有關文化、歷史、美術方面的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將此類文件、圖書資料、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請補稅。
3、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民明並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
4、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與外國政府簽定的協議中規定免徵遺產稅和遺產。
6、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徵稅遺產總額和其他遺產。
除符合以上規定的遺產,都需要繳納遺產繼承稅。但是下列各項允許在應徵稅總額中扣除:
(1)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法應補繳的各項稅款、罰款、滯納金。
(2)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未償還的具有確鑿證據的各項債務。
(3)被繼承人喪葬費用。
(4)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徵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五千元。
(5)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條所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於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護)養的,可按當時年齡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報規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一萬元;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七十五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未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不得給予扣除。
(6)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累計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
(7)被繼承認擁有所有權,並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住房。價值超過五十萬的,只允許扣除五十萬元。
(8)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被繼承人為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常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外國公民,地無國籍人,不適用本條(5)至(7)項規定的扣除項目;本條(1)至(4)項規定的扣除項目,也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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