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彬與李蘭於5月1日舉行婚禮並同居。由於不符合結婚的年齡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年8月,李蘭繼承了父親的遺房1間。10月,王彬與李蘭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書。次年2月,李蘭生下一子。期間,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於購買各種母嬰用品,另瞞著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幫胞弟購房。次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鬧離婚。王彬認為李蘭繼承其父的遺房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欠的5000元債務也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李蘭不同意,王彬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據查實,雙方對財產未作任何約定。
請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1)王彬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應否受理。
(2)王彬對案中財產及債務的認識是否正確。
【參考答案】(1)法院應不予受理。根據受《民法典》第1082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1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王彬提起離婚訴訟。
時,其妻分娩才滿8個月。據案情,也不屬於人民法。
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例外情況,故應。
不予受理。
(2)不正確。婚姻關係始於履行結婚登記,領。
取結婚證書之時,王彬與李蘭婚姻關係成立時間為10月。李蘭於8月繼承其父遺房1間,不屬於婚姻。
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另外,雙方對婚前及婚姻。
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又未作任何約定,因此,不應視。
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視為婚前個人財產。王彬所欠5000元債務應分開處理。其中,2000元用於購買母嬰用品,為夫妻共同債務;另3000元用於幫胞弟購房,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且李蘭不知情,應視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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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婚姻家庭 1[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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