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麗(女,23歲,未婚,公司職員)在一次社交場合與於建國(男,35歲,已離婚,有一女兒)相識,經過一段時間交往,雙方決定結婚,並於1998年5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01年6月,李強(男)闖入了張麗的生活,導致其家庭關係驟然緊張。於建國在考慮之後,提出離婚,兩人在財產分割上產生了分歧,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解決。在離婚訴訟期間,張麗就其一項專利與一家公司簽訂專利轉讓合同,可獲10萬元。
(1)於建國在婚前購置的轎車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2)於建國在購置該車時,曾向人借債2萬元,這筆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3)10萬元轉讓專利的費用應歸誰。
答:(1)於建國購買的轎車屬於其個人財產。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2)於建國所欠債務為其個人債務,應由於建國償還。本案中,轎車未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車所負債務也不能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3)應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智慧財產權收益,包括已經獲得的和明確可以獲得的應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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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婚前購置的轎車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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