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湖北省某文具廠在毛筆上,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商標圖形為加空心裝飾的b字。商標局審查認為:以加空心裝飾的b字作商標,儘管有所裝飾,仍然是一個b字,並未構成獨具特色的圖形,缺乏顯著特徵,決定對文具廠的申請予以駁回。
問:(1)什麼是商標的顯著特徵?申請商標的主要條件與標準?
(2)商標局能否審定文具廠的b字商標?為什麼?
(1)商標的顯著性特徵是指一個商標區別於其他商標的明顯的標誌,也就是商標應當具有的獨特性或可識別性。條件與標準:
(2)本案涉及商標的顯著特徵問題。商標是區別不同商品來源的標誌,顯著特徵是商標必須具備的條件。不具備顯著特徵,就沒有區別作用(即獨特性和可識別性),就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倘若作為商標註冊,就會造成與其他標誌的混淆,影響消費者利益和第三者的利益。根據《商標法》第7條規定:"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審查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徵有以下四個標準:(1)商標圖案的設計不能過於簡單,應區別於極其簡單的符號。如以一條直線、一個字母這種符號或以極簡單的幾何圖形構成商標圖案的,缺乏顯著性。(2)使用國家頒布的統一專用符號作商標的缺乏顯著性。(3)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近似的,缺乏顯著性。(4)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或者和"紅十字"等標誌相同或近似的,缺乏顯著性。
本案中文具廠以b字母作商標申請註冊,屬於極具簡單的符號,不具有顯著特徵,故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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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標的顯著特徵[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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