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證方面。
實踐中,相鄰採光權是權利人在一定時空範圍內接受光照而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權利,相鄰方(義務人)承擔的是消極的不作為義務,即不實施妨害權利人採光的行為,而非給予必要便利,對於採光權是否受到侵犯,需要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害事實的負責舉證,在不同的請求權基礎下,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因請求權基礎不同其法律構成要件不同而各異,而衡量採光權是否受到侵害時所的依據《國家標準城市居民住宅區規劃涉及規範》,雖然給出了一般性的最低標準,但在實踐中,由於具體的光照時間等數值不便衡量和確定,為該類案件的訴訟、審理增加了不少困難。
2、認定方面。
由於侵犯採光權具有多重侵權的性質,實踐中受害人主張採光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導致法官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的損害賠償判決標準不一,大多取決於法官在參考當地實際消費情況下的自由裁量權;另外由於法律知識欠缺,有的當事人訴訟時只要求最終結果而忽視其依據的法律規範,此種僅有訴訟請求,損失的具體數額難以確定的情形,在多數情況下認定和補償的比較少,難以體現採光權價值,這就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受侵害的程度等綜合判斷衡量。
3、救濟方面。
《民法通則》、《物權法》雖提到了採光問題,但規定較為籠統,缺乏專門的法律依據,在處理該類糾紛時,法官多從維護相鄰關係出發,通過促使雙方互諒互讓或達成某種妥協的方式,間接化解糾紛;多數時候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起訴時不能明確地表達訴求,由於該訴求與起訴的事實存在法律聯繫,一旦當事人對損害事實的舉證困難或認識不清,將極有可能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令法律的保護成為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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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採光權保護面臨的困境[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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