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因家中貧困,行為人無法支付當地娶親彩禮而長期未能娶妻,為了組成家庭,行為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仍然買回家中做妻子,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上海刑事律師專業為您解讀,專業刑事律師為您提供專業刑事諮詢、刑事辯護等優質法律服務。
因家中貧困,行為人無法支付當地娶親彩禮而長期未能娶妻,為了組成家庭,行為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仍然買回家中做妻子,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今天,我們將通過以下案例為大家做簡要分析。
案情簡介:收買被拐婦女做妻子
張某沒有結婚,想找個女人作伴。2016年9月下旬的一天,張某在某鎮趕集時遇到劉某,得知劉某家中有一婦女要賣,便與劉某一起到其家中查看,兩人商定價格未果,張某離開。同年9月24日,張某前往劉莊劉某家中,提出以1700元的價格購買該女子,劉某同意。張某將1700元交給劉某後,張某帶著被拐賣婦女回到張某家。
法院判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仍收買的,構成犯罪
張某以建立婚姻家庭為目的,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而予以收買,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律師說法:只要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就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張某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仍進行收買。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收買行為,就構成犯罪,對於行為人收買後是否作為妻子,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因此張某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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