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多年在外國留學打工,後在國內買了套商品房,因其長期住在國外,該房交由甲父管理。後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將房屋出售給乙,並已交付房屋,約定一個月後辦過戶手續,逾期支付違約金。甲在得知賣房之事後,表示堅決反對,甲根據物權法規定提起訴訟要求乙歸還房產,法院判決乙退出房屋。乙因此損失了部分房屋裝修、搬家等費用,還因未及時購得房產而遇到房產漲價導致損失,乙遂根據合同法狀告甲父。
(1)如何評價甲父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2)甲父是否要對不能依約辦理登記過戶承擔違約責任。
(3)乙對甲父享有哪些權利?甲父應對哪些損失負賠償責任。
答:(1)甲父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沒有處分權處分了甲的房產,因事後未獲得甲的追認或取得處分權,故該合同未生效。
(2)甲父最終不能交房,不是因為甲父過失不履行,而是因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父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而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乙可以對甲父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甲父應對乙房屋裝修、搬家等信賴利益損失予以賠償,而房價上漲的損失不屬於賠償範圍。(因為房價上漲是市場價格波動的結果,不能列入預見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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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7[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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