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電視機廠甲廠生產的「菊花」牌電視機,質量優良,價格適中,售後服務好,深受廣大用戶歡迎。後該廠的一名技術人員受聘於鄰省一家生產「中意」牌電視機的工廠,擔任了乙廠的技術副廠長,為扭轉乙廠虧損落後的生產局面,乙廠一方面在技術上加大力度進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過改變產品名稱打開銷路。當得知甲廠的商標還未註冊的情況下,便向商標局申請註冊了「菊花」牌商標。此後,產品銷路大有好轉。甲廠得知這一情況後,以該品牌是自己首先創出,先使用為由,要求乙廠停止使用該商標。而乙廠則認為該產標自己已經註冊,事有商標專用權,要求甲廠停止使用。為此,雙方發生糾紛。
[問題] 本案中誰是侵權人。
甲廠是侵權人,侵犯了乙廠的商標專用權。理由如下:本案中,甲廠雖然使用「菊花」牌商標在先,但未註冊,所以不享有專用權,其他廠家亦可使用,而乙廠將其註冊後,即取得了該商標的專用權,未經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否則即構成侵權。我國《商標法》第 38條第 1 款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為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因此,在乙廠將「菊花」牌商標註冊後,甲廠雖使用自己首創的品牌,也構成對乙廠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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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標專用權2[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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