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麗從四川來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個體餐館招為廚房勤雜工,雙方口頭約定周麗每月的工資450元,另外,餐館每天免費提供兩頓飯,如發生其他費用,餐館概不負責。2002年3月,由於連日加班,周麗在切肉時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斷,為接指花去醫藥費5000元。周麗同鄉告訴她可以要求老闆支付醫療費和營養補助費。周麗隨後向老闆提出醫療費和營養費請求,該餐館老闆拒絕了周麗的請求,並解僱了周麗。2002年4月,周麗向北京市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試分析:
(1)該餐館的作法是否正確?為什麼?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裁決本案。
答:(1)該餐館的做法不正確。(2分)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3分)該餐館屬於個體經濟組織,應適用勞動法。該餐館與周麗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周麗在工作中受傷,屬於工傷,餐館應承擔周麗的醫療費和營養費。(4分)(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作出如下裁決:餐館負擔周麗的醫療費和營養費(3分),並不得解僱周麗。如果周麗願意解除勞動關係,餐館應當依法支付給周麗傷殘補助金等。(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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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31[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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