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 李朋。
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條件及其考量因素。
結合禁令的特點、效力及影響,判斷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條件,應當綜合考量以下四方面因素:
(一)請求保護的權利種類。申請人請求保護的權利應當屬於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權。
(二)侵害行為的存續。要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申請人人格權的行為。在證明標準上,採用「較大可能性」的標準。
(三)現實緊迫性。不及時制止將使申請人人格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四)利益衡量。既要考量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又要考慮禁令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人格權侵害禁令適用的程序。
人格權侵害禁令是民法典規定的新制度,其適用的程序尚無法律、司法解釋直接作出規定。案涉申請為訴中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根據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立法精神,綜合考慮訴中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法律效力、救濟程序以及實施方式與效果,對於本次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法院比照訴中行為保全的相關規定處理,即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裁定的方式處理禁令申請,同時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不服裁定時的救濟程序。此外,本案的聽證程序,也是比照了法院處理行為保全申請時的慣常做法。
專家點評
石佳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的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本案中申請人請求保護的名譽權,屬於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權。
從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的措辭和立法意旨來看,其強調損害的急迫性、嚴重性、不可修復性和不可逆轉性;禁令所針對的往往是一經發生即造成無可挽回的重大損失的嚴重侵權行為(如威脅在網上公布他人的不雅視頻,發表對他人名譽有嚴重損害的報道)。同時,是否作出禁令涉及申請人的人格權與他人的基本權利之間的平衡保護,為此需考慮第九百九十八條所規定比例性原則,尤其是當事人身份(消費者/經營者)、行為的目的、方式與後果等因素,以及禁令的必要性;本案中,申請人可以通過及時公布客觀事實等手段來進行回應,以防止其名譽受損。可以看出,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的此份裁定對上述要點進行了充分考量,對雙方的合法權益進行了平衡保護,因此裁決結果是適當的。
段厚省 復旦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本案被稱為「人格權侵害禁令第一案」,涉及適用程序問題,審判實踐中無先例可循,法院如何處理,受到學界和審判實務界的高度關注。本案中,申請人於訴訟中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其與行為保全申請並無本質差別,此份裁定比照訴中行為保全程序處理,是法院綜合考慮訴中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法律效力、救濟程序以及實施方式與效果的結果。該裁定是探索民法典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適用程序的有益嘗試,具有示範意義。
魯曉明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
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民事主體享有通過網絡發表言論的權利,但不能逾越法律規定的邊界。經營者有權依法維護自身的名譽權,但應當尊重消費者對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合理評價的權利;消費者在描述自身購物體驗和發布評價的過程中,亦應當基於客觀實際,不得捏造事實、惡意詆毀。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的此份裁定對權利之間的平衡進行了考量,體現了自由與法治的有機統一,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的生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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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對民法典施行後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作出裁定 五[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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