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律師在進行相應的辯護的時候是有著一些獨享的權利的,其中就是有著律師的調查權的,也就是有著律師調查令的規定的。下面就讓瀋陽刑事律師為大家帶來律師調查令的法律依據有哪些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律師調查令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首先,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有利於提高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其次,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有利於杜絕法官先入為主。法官是溝通法律帝國和現實世界的橋樑,其審判活動必須是中立的和無偏私的,這就決定了法官在審判活動中地位的超然性和中立性、被動性,不提前主動介入當事人的糾紛,否則可能會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超然中立地位,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質疑。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一些法定的原因出現導致當事人無法收集證據時,法官會依職權或者依照當事人的申請調查取證。
再次,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有利於提升司法效率。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群眾法律知識水平的提升,越來越多的人在遇到糾紛時,選擇訴諸法律加以解決,導致法院案件大幅增長,而法官人數增長幅度遠低於案件增長幅度,人案矛盾更加突出。在這樣一種大背景下,如果法官在大部分案件中都親自去調查取證,無疑會降低司法效率。
最後,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有利於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毫無疑問,律師群體依法獨立執業,提供法律服務,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國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
二、律師性質。
就「律師」的任職資質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其二,經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因此律師是指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的性質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在上述四項基本特徵中,前一項或一、二項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執法工作者,司法審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檢控工作者(檢察官)所共有;後二項為「律師」這一法律工作者所獨具。
三、律師業務範圍。
中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一)擔任法律顧問;
(二)擔任訴訟代理人;
(三)擔任刑事辯護人;
(四)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以上就是瀋陽刑事律師為大家帶來律師調查令的法律依據有哪些的全部內容。律師的調查令規定是十分的多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到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諮詢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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