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教授自己編寫一本《社會主義經濟學論要》教材,1985年由教育出版社出版,由於這幾年經濟發展很快,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從承包制到部分股份制,從有計劃商品經濟再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提出,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內容也不斷變化,李教授隨著形勢的變化,對原作進行了一半的修改以便再版時適應新的需要。可最近教育出版社在出版合同有效期間內再版了此書,卻沒有通知李教授,於就是李起訴教育出版社侵犯了她的修改權。試問教育出版社的行為構成侵犯修改權不。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人有修改或者授權她人修改作品的權利。第31條第3款規定: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修改權就是作者的權利。本案中出版社雖然沒有直接阻止作者進行修改,但卻妨礙了作者進行修改。《著作權法》第31條規定的「通知」作用之一就就是給作者一個修改作品的機會,作者如要修改作品,出版社就不得拒絕,這就是出版社的義務。更何況李教授已經做好了修改準備。所以,教育出版社妨礙了李教授的修改權,應按著作權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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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再版時未通知著作權人,就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修改權[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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