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訴訟離婚時,其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呢?這需要看離婚訴訟是由服刑人員提出的,還是由服刑人員配偶提出的。如果是服刑人員提出離婚訴訟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服刑人員應當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也就是說,如果服刑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訴訟的,那麼應該向原告(即服刑人員配偶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訴。法律這麼規定的原因在於,服刑人員被關押的地方往往與其配偶居住的地方不同,為了方便服刑人員配偶履行訴訟程序,減少其負擔,因此其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管轄。
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都是服刑人員的話,如果被告服刑不到一年,那麼就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線;如果被告服刑超過了一年,那就由監禁地的法院管轄。這時候,原告住所地和原告監禁地的法院是無權管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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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離婚管轄,服刑人員離婚向哪個法院起訴[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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