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是指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並通過其規章制度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等方式,在一年的某一時間內對勞動者發放的獎金。因此年終獎金是獎金的一類,仍屬於工資性的勞動報酬。年終獎是指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
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可以有效激勵員工,增加企業凝聚力。
如果員工的績效優良,工作成績突出,為企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就應該給予獎勵,一來是對員工努力上的承認,二來激勵員工繼續努力工作,實現更佳的工作表現。年終獎在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發放形式,除了一般意義上的「紅包」外,有的是股票分紅,有的是「雙薪」,有的是提成,有的是獎金。但是.企業在發放年終獎的時候考慮的並不簡單,有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獎勵員工們在一年當中所付出的勞動,但也有一些企業發放年終獎的時候是不得已而為之。常見的年終獎的形式有:十三薪、十四薪等固定年終獎形式,還有績效獎金等浮動年終獎形式,還包括紅包、旅遊獎勵等靈活的發放形式。
企業可以把年終獎化整為零,在接近年終時,以不同的名目發放,當然必須能夠以充分的理由。比如對樂於將自己的知識與團隊共享、長年出差,並且主動合作的員工,可以發放特殊奉獻獎、合作夥伴獎、創新獎等多種名目的獎勵。這種靈活的發放方式對員工的激勵效果遠比一次性的發給獎金並且說不出更多的理由好得多。
此外,企業可以嘗試更有創意的年終獎發放形式,把旅遊作為年終獎勵就很值得考慮。在旅途中員工們一起交流、娛樂、飲食,有難互相幫,有歡樂共分享。不但會達到感情大增,以前工作中的摩擦、矛盾也都在歡聲笑語中化解的良好效果,而且回來後,工作中的協作性和互助性往往也會明顯增強。既增進了員工間的干感情和了解,又增加了員工的見識。一舉雙得,何樂而不為呢?
年終獎是否屬於工資的範疇
在司法實踐現實中,勞動關係雙方對年終獎的確定大致有三類形式:一類是勞動合同約定,二類是規章制度規定,三類是由企業老闆決定的「紅包」這三種不同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既然年終獎屬於獎金的一種,也是一種貨幣性收入,那麼年終獎也自然算入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在實踐中,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一般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與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組成。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而生產獎的範圍,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推知,年終獎其實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也就是工資的範圍。
另外,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對獎金的範圍進行了解釋,明確規定了獎金包括年終獎金,因此年終獎也是工資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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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屬於工資範疇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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