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辦理房產贈與公證。
1、第一步:當事人應準備以下材料: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這裡需要注意,協議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並按手印。
2、第二步:雙方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第三步: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文件、查問當事人簽訂協議是否受到欺詐或脅迫,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第四步: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後,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協議書上簽名並按手印。至此,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二、辦理房屋產權繼承公證期限。
辦理房屋產權繼承公證,只要所有相關人員都能到場簽字,並將資料準備齊全,最快當天就可以出公證書。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又特別提示:「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併、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登記。」。
若經登記機關審核,繼承房屋的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公告又無異議,登記機關則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於受理登記後的兩個月內核准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同時收回原房屋產權證。
三、辦理房產繼承公證需提交的材料。
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機關會要求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法定繼承人應提交資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複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係證明。
(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2、遺囑繼承人應提交的資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複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被繼承人的遺囑書。
(6)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
(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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