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4298號建議的答覆
人社建字〔2020〕8號。
您提出的關於按職工工齡計增帶薪年休假天數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國家高度重視保障廣大職工的休息休假權益。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已多次對休息休假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目前,職工可以享受的假期種類較多,每年可依法享受包括11天法定節假日和最長15天的帶薪年休假,加上每周2天休息日,職工每年固定休息休假時間有120-130天,約占全年時間1/3,能夠較好滿足職工探親訪友、消費休閒需要。
一、關於增加帶薪年休假天數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條例》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天數以及相關待遇是法定的最低標準,企業可以根據職工工作年限和工作業績等因素,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中做出高於法定標準的規定,如按您提到的累計工作時間每滿兩年增加1天年休假、職工享受年休假天數上限可為20天等。
我國現行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標準是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職工休息休假需要等因素制定的,較好地實現了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權、休息權與就業權之間的平衡,同時,符合世界各國慣例並順應了全球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標準的發展趨勢。下一步,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斷增強,我們將充分考慮您的建議,加強對提高帶薪年休假標準的可行性研究,適時修訂完善《條例》,促進我國帶薪年休假制度在與我國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匹配的前提下更好滿足人民需要。
二、關於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
2008年,《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頒布實施後,原人事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繼頒布《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作出了具體規定。近年來,我部積極指導各地採取多種措施推動用人單位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各地普遍將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情況納入各級政府議事日程,一些地方將帶薪年休假制度執行情況列入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在國家出台的法規規章基礎上,大部分地區和部門出台了貫徹落實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增強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操作性。同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斷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連續多年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落實情況列入專項執法行動的重點檢查內容,依法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
總的來看,近年來帶薪年休假貫徹落實情況已有改善。近三年我部開展的60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本情況調查數據顯示,所在單位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不含可放寒暑假的單位)且具備休假條件(工作滿1年)的職工中,能夠享受帶薪年休假的人數比例已經達到60%左右。但仍有部分用人單位帶薪年休假落實情況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帶薪年休假制度及其理念宣傳不夠,尚未形成享受帶薪年休假的社會共識;企業職工休假帶來崗位人員空缺以及用工成本增加,影響企業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的主動性;一些職工怕影響就業崗位、工資收入、職級晉升等不敢提、不願休。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加大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宣傳力度,推動帶薪休假成為社會共識;與有關部門一起加強指導監督,督促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帶薪年休假管理和安排;進一步指導企業根據自身特點和實際,考慮職工本人意願,制定合理的帶薪年休假辦法,統籌安排職工休假;進一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將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作為勞動保障監察的重點內容,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情況,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今年8月24日。
附:帶薪年休假5個重要規定
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3、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4、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5、對《關於〈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
第一條 為了實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髮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船員的年休假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曆年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請示》(滬人社福字[2008]1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於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二、關於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5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政函【2009】5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你廳《關於〈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人社廳函【2008】42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沒有限定必須是同一單位,因此,既包括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累計工作"時間,是指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時間。
國務院法制辦秘書行政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
人社廳函【2008】421號。
國務院法制辦秘書行政司: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頒布實施以來,對維護廣大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起到了有力的保障和促進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對其中個別條款需要進一步明確,以更好地操作和執行。為此,特向你們請示如下:
一、關於條例第二條中規定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如何理解。是僅限於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還是包括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關於條例第三條中規定的「累計工作年限」如何理解。是指職工的全部工作經歷(包括自主創業、靈活就業),還是指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工作時間。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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