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彭某在武漢某小型工廠做普工,因為老闆覺得如果按實際工資足額繳納社保成本有點高,想按照最低標準繳納。公司老闆不知道聽誰說了一個神乎其技的方法:通過其他公司代繳社保,這樣發生社保問題,積極和自己的公司無關,只和代繳社保的公司有關係,只要在同一個城市,找一個離你公司距離遠一點的公司代繳社保,比如50多km,這樣員工即便在社保上有爭議,只能投訴那一家公司,而50km這樣來回跑,很多員工都會放棄了。
於是老闆採用的這個建議,通過距離公司50多公里的同一個城市的另外一家公司給員工代繳社保,當然社保繳納是最低檔的,給老闆節省了不少錢。不過最後還是被員工彭某好好的給上了一課。
因為彭某後面看公司的一些行為非常不爽,早就不想做了,而彭某在這家公司只做不了不到一年半,所以他自己也沒指望拿經濟補償金,只是想通過勞動仲裁噁心下公司。於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被迫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6300元(4200元*1.5個月)。
沒想到勞動仲裁居然支持了彭某的請求,理由並不是「公司未足額給彭某繳納社保」,而是「公司為依法給彭某繳納社保」。這個意思也就是說,仲裁裁決的觀點是認定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而不是未足額繳納。
武漢勞動仲裁糾紛律師告訴彭某公司代繳社保的行為,屬於擅自改變社保繳費主體,屬於勞動關係和社保關係分離。相關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該公司雖然通過代繳機構給員工購買了社保,但其本身實際上並沒有作為法定主體來承擔繳納社保的責任與義務,因此該公司作為彭某勞動關係的主體,並沒有實際給彭某繳納社會保險,故支持彭某請求被迫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張。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公司通過代繳社保來規避風險可以嗎[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