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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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在懷孕期應享受哪些待遇[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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