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破產和申請破產保護的區別。
申請破產和申請破產保護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主要的區別是公司是否能夠繼續運營,申請程序和控制人不同。
1、公司是否能夠繼續運營。
宣布破產的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而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司可以繼續運營自己的業務,以爭取重組或盈利以避免破產。
2、程序不同。
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託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
申請破產保護,不是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公司還可以重組,重新開始經營,但有些公司最後還是以清算告終。
3、控制人不同。
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託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
申請破產保護,不是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公司還可以重組,重新開始經營。
二、個人申請破產後債務怎麼辦?
個人申請破產後,我們可以視為其已經不具有了還債能力。那麼此時對於其的債務問題,就可以從不具有還債能力進行分析。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而《民法通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三、企業破產清算程序。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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