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人,如果不具有某國的國籍,在該國就是外國法人。外國法人通常必須通過內國的承認才能在內國作為一個法人存在,才能被認為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承認一個外國法人,只意味著該外國法人在內國也被認為有法人資格,並非由此創設一個新法人或把它轉為一個內國法人。各國承認外國法人的方式主要有:(1)一般許可制。外國法人只需要根據內國法的規定,辦理必要的登記或註冊手續,即可在內國以法人名義開展有關經營活動。英美等國採取這種做法。(2)特別許可制。外國法人必須經過內國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審核批准,才能獲得承認。前蘇聯、奧地利等國採取此種制度。(3)相互承認制。即通過國內立法或國際條約,相互承認對方法人在本國的法律地位,不必經過特別認可或辦理有關手續。在實踐上,各國為維護其主權利益,都對外國法人的承認加以限制。有的國家對不同性質的法人分別採取不同的承認制度。我國採取特別許可制。一個外國法人在內國被承認為法人後,雖具有法人的一般權利能力,但外國法人在內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及其範圍還要受內國法的支配。除條約另有規定外,每個國家都有權自由規定外國法人在內國享有權利和進行活動的範圍。一般來說,外國法人被承認後,可以在其章程範圍內享有內國的同類法人所能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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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國法人的承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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