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採取反傾銷措施的條件
(一)傾銷存在。
(二)損害存在。
(三)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在這三個條件都具備的情況下,就會出現國際反傾銷。
二、調查程序
(一)初步裁定。
初步裁定指進口國反傾銷調查機關在收到各利害關係方調查問卷後,做出有關傾銷和損害的肯定或否定的初步判定,並決定是否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以及是否接受出口商的價格承諾。如果是肯定性初步裁定,確定了被訴產品存在傾銷和損害及因果關係的基本事實,則進口國反傾銷調查機關將繼續深入調查,直至做出最終裁定。
初步裁定是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法律依據。由於最終反傾銷稅徵收一般是從最終裁定做出之日開始計征,而一項反傾銷調查從立案到最終裁定大約需要一年左右甚至更長的時間,所以在這段時間內,如果初步裁決確認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和損害,進口國反傾銷調查機關即可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以抵消傾銷所造成的損害影響。臨時反傾銷措施一般包括徵收臨時反傾銷稅、現金保證金、保函及其他形式的擔保等。
初步裁定是進口國反傾銷調查機關提出和接受價格承諾的前提。wto《反傾銷協議》規定,為了防止價格承諾的濫用,進口國調查機關只有在做出肯定性初步裁定之後,才能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和接受出口國政府與出口商提出的價格承諾的建議。
在反傾銷案件調查中,無論是傾銷或損害,只要其中一項做出否定性初步裁決,即可確定不存在傾銷,進口國反傾銷調查機關應當立即終止正在進行的反傾銷調查。如果初步裁決結果是肯定性的裁決,則進口國調查機關可與出口商及出口商所屬政府就消除傾銷造成的損害進行談判,如果雙方可以達成協議,反傾銷調查也可隨之中止。
(二)最終裁定。
在肯定性初步裁定基礎上,進口國反傾銷調查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反傾銷指控進行進一步調查,確定被訴進口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並做出最終裁定。最終裁定是在初步裁定基礎上,進一步調查核實,在程序和要求上都更加嚴格。如果是肯定性裁定,則實施徵收最終反傾銷稅等措施。如果是否定性裁決,則調查工作立即終止。
(三)行政複審。
所謂行政複審指進口國徵收反傾銷稅一段時間後,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或主動審查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是否有必要延續,以確定是否繼續或終止反傾銷稅的徵收和價格承諾的履行。任何一個反傾銷行為都會牽涉到許多利害關係方,為了使不同利害關係方的正當權利都得到充分的保障,並對採取反傾銷措施後出現的新情況做出裁定,wto《反傾銷協議》以及大多數國家反傾銷法都規定了行政複審制度。行政複審包括為新出口商開闢的複審、期中複審、期終複審等。
1、為新出口商開闢的複審。
wto《反傾銷協議》規定,當某一成員國的出口產品在進口國被徵收反傾銷稅,而在調查期間該成員國新生產商或出口商並沒有出口該產品,同時,與本國被徵收反傾銷稅的生產商或出口商沒有任何聯繫,則進口國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應該根據新生產商或出口商的申請立即進行審查,確定新生產商或出口商的單獨傾銷幅度。在進行審查期間,不能對新生產商或出口商的產品徵收反傾銷稅。進口國調查機關可要求新生產商或出口商對此提供擔保,用來保證一旦審查結果確定構成傾銷時,能夠自審查開始之日起追溯徵收其反傾銷稅。同時,各利害關係方有權要求複審。
2、期中複審。
期中複審指反傾銷措施執行一段時間後,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對是否應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進行的複審。
wto《反傾銷協議》規定:「在任何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提出審查要求時,並提交證明有必要進行審查的確實資料時,主管機關認為合理或假如自徵收最終反傾銷稅起已經過了一段合理的期限,主管機關應當對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複審;在有授權時,可以主動發起。」。
3、期終複審。
期終複審又稱「日落複審」,指反傾銷稅自徵收之日起或最後一次複審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年時間,除非能夠證明中止徵稅還可能對進口國工業造成損害。五年期滿前,企業可以提出複審,通過複審取銷反傾銷措施,降低稅率。在此五年限期內,調查主管機關也可以自行進行複審。國內產業和產業代表的複審請求應該在五年期限到期前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如果複審確定終止反傾銷稅徵收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和再度發生,則可以繼續徵稅。
4、對有關因素變化後的複審採取反傾銷措施之後,由於某個因素髮生了變化,進口國反傾銷主管機關應對是否繼續採取反傾銷措施進行複審。複審應符合反傾銷調查程序的相關規定,任何複審都應該在自複審開始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
(四)司法審議。
司法審議指在反傾銷調查程序中,出口方對進口方調查機關做出的最終裁定以及行政複審做出的行政行為不服,要求獨立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庭進行審議的司法救濟措施。司法審議是在烏拉圭回合後的《反傾銷協議》中新增加的條款,目的是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給予被裁定徵收反傾銷稅的出口方再次申訴的機會,充分保障其利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行政機關對反傾銷調查與裁決權力的濫用。根據wto《反傾銷協議》的有關規定,每一成員方的國內反傾銷立法均應設有司法、仲裁和行政裁判庭進行司法審議的程序,以迅速審查與反傾銷最終裁定有關的行政行為。此類司法、仲裁、行政裁判庭應獨立於該國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
從目前國際司法的實踐來看,司法審議僅僅審查反傾銷調查與裁決的程序性問題,一般不涉及實體法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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