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於10月1日結婚登記。婚前甲男為結婚蓋了磚房兩間,乙女有一叔父僑居國外,於同年8月得知乙女將結婚時,答應贈送兩件高檔家電作為乙女的結婚禮物,並於第二年2月將兩件禮物帶回交予乙女。第三年,甲、乙因性格不合,雙方都同意離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兩件家電的一件,乙女則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間,雙方爭執不下。現已查實,甲男與乙女無任何財產約定。
請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1)本案應適用何種離婚程序。
(2)甲男與乙女對家電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據。
【參考答案】(1)應適用訴訟程序。本案中,甲男與乙女都同意離婚,但對家電及房屋的分割爭執不下。依《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雙方自願離婚但對財產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2)甲男要求分得電器有法律依據。乙女婚前接受贈與,婚後才實際取得的財物,該贈與物的所有權在甲、乙婚姻關係期間轉移給甲、乙雙方;乙女叔父的贈與是作為甲、乙結婚的賀禮,並未指定只歸乙女,不是乙女婚前個人財產;在甲、乙未作財產約定的情況下,應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甲男有權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沒有法律依據。兩間房屋系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且雙方對婚前財產未作約定,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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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婚姻家庭 2[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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