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如何理解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成立交通肇事罪主要從以下四方面因素來認定:
(1)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均可能觸犯本罪。
(2)侵犯交通運輸的安全。
(3)從肇事者態度上講:其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後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產生嚴重後果,應當意識到但是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意識到但輕信自己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4)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相關的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
認定本罪,最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係,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並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因素造成。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後突然發現前方几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於車速過快,致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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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如何認定 如何構成交通肇事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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